晓庄国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再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晓庄国际业主大会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
东至规划道路; 南至栖霞大道; 西至和燕路; 北至宇锦路
三、物业类型:商业、办公、酒店式公寓。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物业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47272平方米,总户数 967户,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为6万平方米;创意办公LOFT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共计420套;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共480套。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 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 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本业主委员会采取第(二)种形式: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表决票和选票)
业主大会表决方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方式由筹备组决定,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综合形式进行表决:
(一) 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 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并签字、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未入住业主由筹备组通过电话联系地址后以挂号信方式邮寄,并建立相应登记台账。或以短信及其它方式进行表决。
业主也可以通过委托书委托他(她)人进行表决。
表决票和选票的签字者也可以是业主家庭成员近亲属,但所填写的姓名必须是业主的真实姓名。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和选票已送达。
已送达的表决票和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则视为弃权。
业主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请于10日内主动和筹备组联系进行变更,见小区公告,否则按照原联系方式进行,也视为有效送达。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12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 20%以上业主提议;
(二)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 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表决票和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 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 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应发放表决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 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筹备组人员计收有效反馈意见,回收时限以至,如与会业主的总票全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全数规定比例的,由筹备组人员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选票、表决票,延长期限为60天内完成。
(六)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履行业主大会授权工作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增补、改选工作;
(五)依照相关规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六)经业主大会授权,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拟订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有关规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并公示告知全体业主;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十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规约的实施;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可以是自荐也可以是推荐,本小区委员产生的办法是自荐方式。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业主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5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产生的方式是差额选举法。(候补委员2名)
本小区业主委员会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职秘书所需经费列入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全体业主承担。
有关秘书的选聘、工资、工作时间、任期等等由业主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并公示7日。
业主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 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 提前 2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 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规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死亡、伤残、病痛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履行职责的,由候补委员直接增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增补的委员任期为缺额委员余下的任期。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资格终止的委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它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对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应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协助下及时责令移交。
第十八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及其它开支等费用,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本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以实际支出为准,帐务公开、定期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第一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开支也可以找开发商报销,如实在报销不成,则业主均摊)
(二) 业委会委员的津贴,共计费用 零 元/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后再做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在原有配套用房中统筹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晓庄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